招标师在线2021-08-07 09:32:58
近日,住建部及财政部发布了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建质[2005]7号)同时废止。现对比两份《办法》,看看新规实施后有何变化。
1明确缺陷责任期
新发布的《办法》对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,提出了封顶年限。“一般为1年,最长不超过2年,由发、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”
适中的期限限定为保证发、承包双方的利益找到了平衡点。
2约定事宜
除约定了保证金预留、返还等内容外,还增加了约定的新条款“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”。
经过对《暂行办法》的实践总结,添加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体现了新《办法》的缜密与对保障承包商利益的更多考虑。
3明确了新的缴纳方式
在已有的基础上,对缴纳方式进行了新的补充,推行银行保函制度,明确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,是为企业减负的有一重要举措。
4不得收取保证金的情况
在原有制度上,进一步详述了不得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两种情况。
? ? (1)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。
? ? (2)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。
5保证金的数额
? ? 取消了对项目资金来源的限定,统一规定“保证金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%。约定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,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%。”
6保证金的退还
? ? 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时效约定没有变化,但取消了 “逾期支付的,从逾期之日起,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”的相关描述,因其在约定事项中进行了关于逾期赔付的约定,所以取消了对赔付额的具体限制,充分尊重发、承包双方的意志与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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